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七条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根据水上险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不同的突发事件等级,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搜救中心。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专业搜救队伍、社会有关单位等各方搜救力量参加搜救。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应当及时向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
需要启动多项应急预案进行水上险情处置的,由搜救中心统一协调。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专业搜救队伍、社会有关单位等各方搜救力量参加搜救。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应当及时向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
需要启动多项应急预案进行水上险情处置的,由搜救中心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