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三十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三十条 水上搜救行动已经获得成功或者水上险情已经不复存在的,可以直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一)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经搜寻;
(二)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均已经使用;
(三)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水文、海况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
(四)水上险情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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