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章 水上搜救行动 第三十一条 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作出。未经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水上搜救行动。
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和专业判断,向搜救中心或者搜救分中心提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水上搜救行动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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