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搜救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