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跨区域水上搜救应急保障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水上搜救演练、演习,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水上搜救演练、演习,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