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跨区域水上搜救应急保障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水上搜救演练、演习,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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