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会商制度,研究、协商区域内水上搜救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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