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会商制度,研究、协商区域内水上搜救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