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共享区域内气象、水文、海况以及相关搜救能力建设等信息。
本市推动水上搜救基地和站点、水上搜救力量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共享。
本市推动水上搜救基地和站点、水上搜救力量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