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水上搜救合作机制,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的水上搜救合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