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体系,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