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海事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救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