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搜救中心,负责本市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承担。
区人民政府按照水上搜救体系建设安排和要求,设立搜救分中心或者指定机构。搜救分中心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搜救分中心)按照职责负责相应区域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市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生态环境、气象、地震、水务(海洋)、财政、发展改革、商务、通信管理、经济信息化、外事、文旅等部门和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以及救助、打捞、航海保障、海警机构等其他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在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水上搜救应急、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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