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二十条 本市按照规定,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水上搜救行动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优待、烈士评定。
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为专业搜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水上搜救队伍、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提高人身安全保障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水上搜救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
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为专业搜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水上搜救队伍、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提高人身安全保障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水上搜救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