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因水上搜救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水上搜救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