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队伍,并加强对社会救助力量建设的培育和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水上搜救队伍实施相关水上搜救行动。
本市鼓励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本市鼓励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