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九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九条 相关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沿岸水域、陆域治安秩序维护和污染物处置,以及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治、安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