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三条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 第十三条 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水域特点,完善水上搜救通信服务网络,推动水上搜救通信多网融合。通信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保障水上搜救行动通信的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