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水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共享水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对跨界水源地造成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等信息,定期协商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污染排放控制等事项,协调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