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水源地水质、取水水量、供水水质、排放口水量和水质、入河排污口水量和水质、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等实施动态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