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水生产服务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要求,接入本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水务、环保、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社会公布特大型取水、重点取水、重点用水和重点监测排水等单位名单,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监测结果以及河道治理、水环境状况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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