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网络平台,受理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