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