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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