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水计划,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
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其新增取水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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