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区。缓冲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缓冲区的具体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按照多源互补、互为备用、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联合调度机制,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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