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网漏损、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年限等情况,制定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并定期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改造实施情况。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地方技术标准,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保养、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以及定期巡检、维修等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用于二次供水的水箱、泵房等采取加盖、加锁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设施的安全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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