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环保、水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