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测绘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和统一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技术标准。
大于、等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按照上海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分幅和编号;小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纳入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系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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