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海...
第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测绘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第五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测绘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和统一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技术标准。
大...
第六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第七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测绘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对涉及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八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第九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九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测绘机构实施。
第十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条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二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涉及测绘的《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核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工程勘察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
第十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测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相应的仪...
第十五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合格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第十六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和出租。
第十七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测绘前按照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
第十九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测绘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或者经计量检...
第二十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测量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市测绘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要在本市申请航线、航带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任何单位,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由市...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活动完成的地理坐标数据、地形地貌影像、各类地图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卫星测量的数...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标明《测绘资格证书》编号。
测绘成果盖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测绘资料专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军事测绘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单位不得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成果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必须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同意,经解密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
有密级的其他...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本市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单位,必须在印刷前将试印样图送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印刷。
公开出...
第三十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印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保密条件。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绘单位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者建造的金属觇标、木质觇标和标石等标志。测量标志分为永...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造...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为永久性测量标志指定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与保管单位或者...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持测绘单位的证件,并接受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的查询。
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不...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负责标志的日常保养与维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及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造永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测绘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