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合格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合格的,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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