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