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