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条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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