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负责标志的日常保养与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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