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持测绘单位的证件,并接受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的查询。
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不得干扰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测量标志,不得向使用人员索取保管费。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使测量标志保持原状,因使用不当造成测量标志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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