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测绘单位依法使用测量标志用地和在建筑物上建造测量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