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绘单位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者建造的金属觇标、木质觇标和标石等标志。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