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