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及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后,应当会同原建造单位对迁建工作作出安排,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区、县有关部门及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