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标明《测绘资格证书》编号。测绘成果盖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测绘资料专用章”,方可在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领域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