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卫星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应当汇交副本。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形、地籍合一的地形图,地形测绘和地籍测绘单位应当提供有关图件。
市测绘管理部门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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