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必须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同意,经解密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
有密级的其他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必须经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作解密处理并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公开使用。
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含内部书刊地图插页,下同)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销售。
有密级的其他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必须经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作解密处理并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公开使用。
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含内部书刊地图插页,下同)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