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成果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市测绘管理部门保管测绘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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