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测绘前按照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登记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列入国家测绘规划的项目,不再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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