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纠纷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自行、委托或者移交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但是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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