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明确相关审判组织统一审理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经遴选可以担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陪审员。
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探索书状先行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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