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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