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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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 第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 第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 第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 第九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 第十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 第十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 第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 第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 第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 第十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 第十九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 第二十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证券、保险、银...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 第三十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应当听取...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保委等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工商、质监、食药监、商务、交通、旅游、建设...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消...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保委,消保委委员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市消保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六条 消保委应当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向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七条 市消保委应当针对本市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八条 市消保委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九条 市消保委可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第五十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条 市消保委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一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保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消保委为前款规定的诉讼收集证...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二条 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市消保委;对消保委就消费者合法权...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四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五条 消保委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消保委应当为消费者投诉...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 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调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调解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但双方同意继续调...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七条 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八条 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九条 消费者向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 第六十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十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的机构或单位;未约定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 第七十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副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