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