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