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