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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